货物起运地在境内,无境外物理中转,外采外销模式不成立。
《增值税法》明确:判断一笔货物销售是否属于中国增值税征税范围,以货物起运地为核心标准。
货物源头从中国境内报关出境,这批货物的法定起运地永久认定为境内。
哪怕中间加香港公司开形式发票、走离岸账户,只要货物未在境外完成真实物理中转、仓储交割,只是单据过手,税务机关会穿透业务实质:
境内店铺公司向香港采购的环节,本质是境内出口贸易的延伸,不属于境外交易,无法享受“境外采购境外销售不征增值税”

“伪外采外销”的货物流:境内出口公司报关--直发美国FBA仓,货物全程不在境外落地中转,香港仅出具形式发票、代收资金,没有任何仓储、中转动作。
1.不认可“境外采购”,店铺公司销售收入属于境内应税销售;
2.店铺无正规出口报关单,无法享受退(免)税,全额视同内销缴纳13%增值税;
3.香港开具的形式发票对应的成本,因货物流链条断裂,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被全额调增。
这套无境外实物中转,香港公司开形式票纸面转单的模式和国内大宗贸易纯走单、空转开票类似同为虚假贸易。国内大宗就是用相同实控下的多家贸易公司倒单,形成资金闭环,合同、资金流、票据齐全,但货物只做仓单交割。大宗空转的目的是虚增应收、融资、调节进项销项、套取银行授信。跨境伪外采外销的目的是:集中采购、集中报关、拆分商业实质、规避增值税、便于出口退税、降低企业所得税。
真实“外采外销”的货物流:境内出口公司--0110报关出口香港公司--香港公司的海外仓入库
一香港公司销售给国内店铺公司--货物经海外仓转运至店铺公司FBA仓一-店铺公司销售后平台负责尾程派送。
1.货物起运地境内,但完成境外物理中转;
2.满足货物在境外完成物权交割、物理停留,可认定店铺公司为境外采购境外销售。
根据总局反避税调查安排,多地税务已明确:单纯的依靠形式发票、资金拆分,无境外实体仓储中转的“纸面转口”,属于无合理商业目的避税安排,会启动转让定价调整、追缴税款并处罚款。
因为整套架构是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闭环关联主体:境内出口公司--香港中转公司一一境内店铺公司,只要末端的“境外采购,境外销售"业务实质不成立,会向上追溯整条业务链:
1.核查出口公司与香港的关联交易真实性;
2.核验0110报关对应的货物流、货权转移节点;
3.核查香港公司是否具备经营实质
4.追溯出口公司已申报的全部退税款。
已经有卖家遇到,以店铺公司疑点为起点,穿透调查出口公司,倒查3-5年的报关、收汇、进项发票、合同台账,核查退税业务的真实性。如果属于刻意搭建架构、伪造海外仓单据、隐瞒真实货物流,将定性为虚构贸易骗取出口退税。
受认可的外采外销必备要素:
1.采购环节货物必须实际落地境外,采购标的货物物理存放地、交付地在香港公司控制的海外仓/香港仓,货物完成境内出口报关、离境、境外入仓、转运,存在真实物理仓储中转。
2.物权交割全部发生在境外,境内店铺公司向境外公司采购时,货物起运地不在境内,直接从香港公司海外仓发至店铺公司海外仓。
3.境内出口企业完成境外投资备案(ODI)控股香港公司。
4.具备合理商业实质,香港公司必须独立运营:有人员、仓储、资金决策权、承担货损/滞销/收款风险,不能仅做单据通道空壳公司。
5.关联交易定价公允,转让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,香港公司留存2%-5%合理中转利润,无低价/高价转移利润。
6.境外收付汇全部走对公外币账户,禁止私人账户体外循环。
7.完整留存全链路业务单据,资料留存不少于10年。
8.境外采购成本、海外仓/物流/平台运营费用全部凭合规境外凭证税前扣除。
9.境外所得按规定申报,香港公司已缴纳利得税可按中港税收安排申请税收抵免,避免双重征税。